西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对本科生德、智、体、美等各项基本素质的综合评价,测评结果主要由德育测评成绩、学业成绩、体育测评成绩、净加减分组成。
第三条 综合测评在大学一年级至大学三年级期间进行,每学年结束后测评一次,测评结果将作为评奖推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测评内容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成绩×15%+学业成绩×70%+体育测评成绩×5%+净加减分×10% ,体育专业学生学业成绩占75%,不计体育测评成绩。
第七条 德育测评成绩:从思想政治、遵规守纪、身心健康、日常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价(详见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德育成绩测评参考指标)。
第八条 学业成绩:以学校教务部门和学院规定考评的课程成绩为准,体育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单独计算,不计入学业成绩。
第九条 体育测评成绩:开设体育课的年级,按成绩计入,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计入,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体育锻炼而修保健课的同学,成绩以保健课成绩计入。
第十条 净加减分主要对学生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实践创新、技能培训、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证实性评价;对学生在德育测评中出现的评价偏差进行校正性评价;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考评。
三、测评方法
第十一条 德育测评坚持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联评相结合。
学生自评是学生根据德育成绩测评参考指标对照上一学年在校综合表现进行自我评价打分,占德育测评成绩的30%。
同学互评为学生所在班级同学之间相互评议打分,占德育测评成绩的40%。
教师联评由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组成教师评价小组进行评议打分,占德育测评成绩的30%。
第十二条 净加减分具体办法由各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满分不超过100分。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 传媒学院奖学金净加减分细则
一、加分项
综合加分项满分100分,累计加分超过100分者按100分计算。
1.科研类
(1)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分类计分,A类论文每篇计6分、B类论文每篇计4分、C类论文每篇计2分、D类论文每篇计1分( A、B、C可累计,D最多计2篇)。
(2)著作。以第一作者出版且达到10万字的学术著作,A类著作每部计6分、B类著作每部计4分、C类著作每部计2分(A、B、C可累计)。
(3)应用成果。本人为第一申请人、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发明专利等应用类成果,A类成果每项计6分、B类成果每项计4分、C类成果每项计2分、D类成果每项计1分( A、B、C、D可累计)。
(4)科研项目。在校期间主持省厅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并结项计4分, 参与人计2分;主持学校立项“本科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项目并结项,每项计2分,参与人计1分;获得立项且未结项项目主持人和参与人均减半计分。以上可累计计分。
2.成果奖励、竞赛获奖、荣誉表彰类
(1)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各类研究及实践取得A、B、C、D类奖励分别计6、4、2、1分(可累计)。
(2)在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专业学会(含分委员会)或我校举办的各类竞赛中,个人或团体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可计算加分。获国家级、省厅级、校级奖励分别计6、4、2分(可累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组织的各类竞赛(有部门或学院公章)获奖计0.2分(最高计2分)。
奖励、竞赛获奖及荣誉表彰按证书或文件统计。
(3)获国家级、省厅级、校级各类荣誉称号或表彰者,分别计4、3、2分(可累计)。
获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评选的各类荣誉称号(有部门或学院公章)计0.2分(最高计2分)。
同一成果或活动在同类评比中获得各级奖励,按最高等次计分;成果奖励、竞赛类获奖、荣誉表彰等高于已经列出的等级或级别的按照最高分计。
3.外语类
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达到425分者计5分,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者计3分,同时通过者不累计。参加其他语种外语考试或者托福、雅思等考试参照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成绩计分标准执行。
4.学生发展服务类
在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或学院党支部、团支部、班委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间为广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或任职服务组织集体评价认定、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课获得学生发展服务类加分。任职满一年计1分,担任多项职务的只计一次,任职不满一年不计分。
5.其他加分项
(1)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消息除外)等作品,国家级每项计2分,省级每项计1分(省级最多计4篇),地市级每项计0.2分(地市级最多计4篇)。实习期间以实习生名义发表的作品不计分。
(2)在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专业学会(含分委员会)组织或我校举办的各类竞赛中,除三等奖及以上等次奖项,个人或团体获优秀及同类奖项者可计算加分。获国家级、省厅级、校级奖励分别计1.5、1、0.5分(可累计)。
二、减分项
1.处理处分(就高计算一次)
(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计-4分,学院通报批评者计-2分。
(2)受到警告处分计-5分,严重警告处分计-10分,记过处分计-15分,留校察看处分计-20分。
2.学习活动
(1)考试舞弊者,经查证属实,每次计-10分。
(2)无故旷课者,经查证属实,每学时计-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3)学院、班级组织的报告会、庆典、参观学习、班会、团组织生活等各项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计-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3.宿舍生活
(1)在学校、学院组织的评比中,较差的宿舍,宿舍成员每人次计-0.5分。
(2)在宿舍内聚众饮酒,一经发现,查证属实者,每人次计-5分。
(3)无正当理由晚归、夜不归宿或留宿他人的,一经查实登记,每人次计-5分。
(4)在宿舍内赌博、打架、违规使用电器或从事其他与大学生行为规范不符、有损形象的活动,一经发现,当事人每次计-10分。
减分项中所涉及的情况如在在受处分期限内,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如在受处分期限外,则按此细则减分。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传媒学院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