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媒体管理办法

来源:传媒学院发布时间:2020-05-11浏览次数:346

西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媒体(群组)

管理办法

2019111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北师范大学校园媒体(群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校学院网络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网络媒体在学院信息交流、文化传播、师生服务、对外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院网络媒体,是指用于学院工作宣传、信息服务和信息交流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群)、QQ公众号(群)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院媒体(群组)管理要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大学精神,传播大学文化,自觉维护学院声誉。

第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网络媒体平台第一责任人,平台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平台负责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主要负责平台的建设、管理、日常维护以及具体管理员的队伍建设。平台负责人登录账号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学院网络媒体(群组)实行审批、备案登记制度。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均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络媒体审批登记表》《西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络媒体备案登记表》《西北师范大学公共微信群、QQ群备案登记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学院下属组织或机构不得创建网络媒体(群组)平台。

第六条 学院师生个人创建、以师生为主要成员、长期稳定运营且具有一定人员规模的互联网公共群组,实行登记备案制和管理员负责制,需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公共微信群、QQ群备案登记表》,纳入学院管理,由学院党委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备。因专门工作组建的互联网群组不列入报备范围,但创建人应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解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院党委定期组织网络媒体(群组)管理员进行信息发布、资源管理业务培训,组建网络信息管理员队伍。学院将每月安排一名专任教师指导网络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内容的审定工作,作为重要教学实践环节。

第八条 建立网络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网络媒体平台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管理员)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利用单位媒体平台发布个人信息。

第九条 建立信息纠错机制。网络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是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声誉等的不良信息,须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及学院报告,及时消除不良或负面影响。

第十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学校新闻宣传报道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学院官方网站管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网站的建设、网站信息的审核与发布、网站内容的更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等,确保网站稳定运行。学院办公室主任为学院官方网站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学院公众账号主要为微信公众号(西北师大传媒学院(新闻学院))及新浪微博账号(西北师大传媒学院(新闻学院))。公众账号由学院团委学生会负责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团委书记为学院官方公众账号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院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和发布程序。学院重大活动信息稿件由学院分管领导安排组织与提供,稿件内容与排版先由当月指导教师审核,再由直接责任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方可发布。学院其他活动及各下属单位上传的信息,由活动负责人及各下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通讯员撰写文稿,并经直接责任人和当月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网络媒体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加强网络媒体(群组)的管理,切实增强平台负责人和管理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思想素质和技术处置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发布违规内容的责任人,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各栏目信息应及时更新,信息发布一律严格执行审查制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表述简明,措辞得当。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传媒学院(新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