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民主评议党员暂行办法

来源:传媒学院发布时间:2018-10-08浏览次数:19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保持和增强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推进我校的党建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围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道德教育,严格评议标准,规范评议程序,实事求是地对党员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进学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要坚持做到摆事实、讲道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名党员,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

2、民主公开原则。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允许申辩。群众对党员的评价和意见,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党员。

3、平等对待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领导干部都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4、教育为主原则。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走出去接受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帮助党员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党员素质,同时疏通出口,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包括: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否坚持贯彻执行党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是否坚持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否坚持业务知识学习,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3、是否切实执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坚决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自觉维护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个人与非党员、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

4、是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恪尽职守,务实创新;党员干部是否做到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教师党员是否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优化净化教书育人环境,规范学术科研行为,端正教风学风,在教学、科研、管理岗位发挥表率作用;学生党员是否做到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广大青年学生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否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组织生活等党内的各项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是否加强自身修养,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廉洁自律,坚决同各种不良现象做斗争。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

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评议。对外出党员,所属党组织应提前通知本人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对确实不能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应由本人寄回民主评议有关材料,由他人代为宣读,参加评议;受留党查看处分尚未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党员,也要参加民主评议,但不做组织鉴定;年老体弱和重病的党员,经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同意后,可不参加评议。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等次

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做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的等次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不应超过本支部党员数的5%,党员不足20人的支部,可以有1名党员评定为优秀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1、在学校有关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2、违反有关纪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4、党的组织观念淡薄,导致不能坚持党性原则或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在党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在评议过程中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的;

6、其他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步骤

1、学习教育阶段。组织党员学习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习了解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要求和方法,通过学习,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增强党员参与民主评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自我评定阶段。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党员个人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自觉进行对照检查,对自己做出基本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个人总结写好后要报党支部审核,然后由党员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自我总结。

3、民主评议阶段。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触及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批评,带头评议别人。对不宜公开批评的问题,可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在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评议中要注意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党外群众意见。

4、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对党员的自我评价、党内外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初步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对党员评议档次认定要慎重,尤其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程序合理、手续完备,要严格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准确掌握政策界限。

5、表彰、处理阶段。对评议认定为优秀格次的党员,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优秀党员,学校党委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第九条 党支部负责人应同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召开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最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基层党委所属党支部对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党员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材料,由基层党委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及直属党支部对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党员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处理意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1、虽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可限期一年内改正。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本人不履行党员义务要求退党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做出除名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以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二条 对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材料的处理,一般做法是:被评为优秀党员或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以按文书档案保管要求由所在党支部保存2年。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程序和方法,严把民主评议党员质量关,按时保质完成,做到不走过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